发布者:化工学院发布时间:2022-05-02浏览次数:526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的意见》(皖教秘高〔2020〕67号)和《关于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加强学科和技能竞赛项目管理的意见》(皖教秘高〔2014〕1号)文件精神,为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推动学科和技能竞赛项目制管理,提高我校师生参与各类学科与技能竞赛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范围和类别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包括:由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及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企业或行业学会、学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竞赛,竞赛形式分为团队赛和个人赛。

第二条 学科与技能竞赛分为三个类别,分类办法以安徽省教育厅发布的最新竞赛目录列表为准。为突出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标志性成果,将“互联网 ”、挑战杯设为特需类。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形势,竞赛级别认定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等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实行动态调整、复审制度。

第二章  竞赛组织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和学科专家为成员的竞赛指导委员会,下设竞赛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统筹协调全校竞赛工作,具体负责制定、修订学校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收集和发布竞赛活动的相关政策与信息、经费的预算与管理、奖励等事宜。

第四条  竞赛实行项目制管理,按学科性质或条线归口管理确定承办学院(部门)。承办学院(部门)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竞赛的组织和管理,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

第五条  竞赛实行指导教师(团队)负责制,指导教师由师生双向互选确定。指导老师需全程参与赛前训练指导,负责安全管理、进行竞赛总结和成果展示等工作。

第六条  指导教师(团队)应根据竞赛项目,按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且须在组队报名时同步确认。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挂名指导教师。团队赛中同一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队,个人赛中同一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6人。

第三章  过程与经费

第七条  无论是本校举办的赛事,还是上级比赛的校内选拔赛,均由教务处及承办单位共同负责竞赛项目的宣传工作。组队完成后,承办单位负责填写《淮南师范学院学科与技能竞赛项目申报表》,赛前报学校学科与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审批,否则不予奖励。

第八条  竞赛结束后承办单位要及时总结,并将相关材料报竞赛办公室留存。材料包括学生获奖情况统计表(纸质和电子版)、获奖证书扫描件和复印件、竞赛总结和师生奖励发放表(纸质和电子版)。

第九条  对于充分体现学科知识和技能综合运用,反映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成果且在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等次的实践类成果,二级学院应留存展示。

第十条学校鼓励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参与各类竞赛,并对特需及a、b类竞赛项目设立专项经费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竞赛经费采用项目化管理,主要用于竞赛项目宣传、报名、资料购置,竞赛所需的元器件及耗材、竞赛期间学生和教师的差旅费、奖励费以及专家评审费等支出。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特需、a、b等三个类别竞赛奖励标准。对不同级别的同一竞赛项目获奖,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设奖。指导教师和学生奖励数额由第一指导教师提出分配方案,团队成员无异议后执行。为打造师范特色,将“安徽省高等学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比照a类奖励。教师奖励个人承担所得税。奖励标准见下表:

“互联网 ”、挑战杯奖励标准(特需类)

获奖级别

国家级(元)

省级(元)

指导教师团队

学生团队

指导教师团队

学生团队

金奖

60000

60000

25000

25000

银奖

30000

30000

10000

10000

铜奖

8000

8000

4000

4000

学科与技能竞赛奖励标准(a类)

获奖级别

指导教师团队(元)

学生团队(元)

特等奖

20000

20000

一等奖

10000

10000

二等奖

5000

5000

三等奖

2000

2000

学科与技能竞赛获奖标准(b类)

获奖等级

指导教师团队(元)

学生团队(元)

特等奖

5000

5000

一等奖

2000

2000

二等奖

1000

1000

第十三条  以上各级奖励标准均指以团队(三名选手以上包括三人)参加比赛,对于两人组队参加的比赛,按上述标准的三分之二奖励;对于单人参加的比赛,按上述标准的三分之一奖励。对于10人以上组队参加的比赛,按上述标准的两倍奖励。

第十四条体育类赛事、艺术展演中获得的金牌、银牌、铜牌,分别视同相应级别的一、二、三等奖。

第十五条不在目录中或未经学校竞赛管理办公室备案参加的非目录内竞赛获奖成果,一律不予奖励。

第十六条  以学校名义行文公布的全校性竞赛不设指导教师,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校级竞赛(或省级竞赛校内选拔赛)不设特等奖,总奖项设置数量不超过参赛队伍数的60%,其中一等奖或金奖不超过1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每年12月份学校竞赛办公室接受承办单位本年度竞赛获奖材料申报。汇总并经教务处审核认定竞赛类别和奖励金额,公示无异议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对于参加竞赛并获奖的学生,按《淮南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计入相应的学分。

第十九条  利用学校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由竞赛承办单位负责妥善保管,必要时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淮南师范学院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校教学[2016]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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