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化工学院发布时间:2022-05-02浏览次数:696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本科学生在修业年限内,通过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科与技能竞赛、技能等级考试、发表论文或作品、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学术交流、社会实践等活动所取得的成果,经学校认定后所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在校本科生必修学分,每位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修满5创业实践学分,如未修满规定学分,将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具体认定范围:

1.学科与技能竞赛。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得相应成绩。

2.科研活动。学生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科研著作;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以及文学艺术作品等。

3.专利发明。学生获得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的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证书。

4.创新型实验(设计)。学生独立进行或参与进行的设计型、研究型实验(设计)等。

5.社团活动。学生参加以学校团委名义举办的各种学术文化社团活动,包括读书征文比赛、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网页制作、讲课比赛、辩论赛和书画大赛等。

6.文体活动竞赛。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的各级各类文化、艺术、体育竞赛活动等。

7.技能证书。学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获得执业或从业资格等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各类专业等级考试,获得相应专业等级证书;参加其他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获得相应证书或成绩证明。

8.创业实践活动。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学生自主创业,依法注册公司等实践活动以及参加创业沙龙、创业俱乐部、讲座等创业活动。

9.其他经学校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行政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初评工作。各学院团总支负责本单位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登记、材料归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对各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各学院初评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并解决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过程中有异议的问题。

第六条  各学院在将初审材料报送教务处审定的同时,必须将初审结果向全院师生公示。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直接向教务处反映。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事实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予以取消。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每年4月学校受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报工作。凡符合获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条件者,由学生本人填写《淮南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报各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小组进行初审。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由组织创新活动的单位审核认定后,交还所在学院。申报材料包括《淮南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有关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  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淮南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汇总表》(附件2报教务处审核认定。

第十条  毕业生资格审查前,各学院须将毕业生四年内所获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进行汇总,于当年61日前将《淮南师范学院本科生毕业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汇总表》(附件3)报教务处审核。

第五章  记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在第8学期,各学院将经认定取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计入学生本人的成绩档案,成绩单中以“创新创业实践”为课程名称,获得5学分及以上者,课程成绩记载为90分,经认定不足5学分者,课程成绩记载为55分。经确认无误的学分,由各学院统一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课程超出5个学分,每超过1个学分可以置换1门公共选修课程,最多可置换2门公共选修课程。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各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三条  对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报、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单位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经查实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报中弄虚作假者,取消该项目所得学分分值,按弄虚作假予以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5级学生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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