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宽口径、实基础、强技能、能创新”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与发展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制度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二级专业类以外的其它二级专业课程。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可获得相应证书。
第三条 辅修双学位制度是指在完成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学习后,按照两个专业要求获得学位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实践环节训练,并分别通过学位论文(设计)答辩,获得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两个不同学科大类的学位证书。
第二章 学 分
第四条 辅修专业采用学分制管理。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应覆盖该专业的全部核心课程,以40个学分(总课时为640—720学时)为宜。
第五条 申请辅修双学位证书者,需完成辅修专业学习,同时应参加该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专业实践等教学环节,总学分以50学分为宜,所取得的平均学分绩点不小1.8。论文答辩成绩在合格以上。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双学位)学习的必备条件:
1. 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学生。
2. 修满第一学年主修专业全部课程学分,且专业核心课程全部70分(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学有余力。
第七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辅修专业报名、审批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各院系提出开设辅修专业申请,注明辅修专业名称、可接受的修读学生人数及相关要求,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
2.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
3. 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交主修专业所在院系。
4. 主修专业所在院系对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通过后将学生名单提交教务处审核。
5. 教务处审查后,在网上公布允许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最终学生名单,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反馈到学生所在院系。
第八条 学生完成辅修专业课程学习后,辅修专业会同主修专业所在院系对是否有资格提出双学位申请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将合格学生名单提交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公布可以申请双学位学习的学生名单。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辅修专业一般采取单独编班形式组织教学,班级人数不少于20人,每个辅修专业每学期建议开设2~3门课程。为避免与主修专业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周末或晚上进行。
第十条 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应根据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制定辅修专业(辅修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和具体要求,并负责相应教学环节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所在院系每学期第三周前公布辅修编班情况与开课课表。
第十二条 辅修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课程的学习。因参加辅修专业课程学习或其他原因导致主修专业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两门及以上课程补考不及格,则由主修专业所在院系书面通知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和学生本人,终止其辅修专业课程学习,并报教务处备案。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辅修期间若主修专业累计出现重修学分达到或超过10学分,取消其申请辅修学位资格。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所有课程不设补考。学生在辅修专业出现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可以申请重修一次,重修考试仍不及格者,建议终止其辅修。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未修满辅修专业学分即终止学业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主修专业所在院系审核,允许其将辅修专业所修课程的2学分转换为公共选修课程学分计算。
第五章 成绩及学位管理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任课教师应按学期将学生的辅修课程成绩登入教务系统,并报送一份纸质成绩单到教务处。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所开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课时、学分不大于主修专业开设的该门课程,且主修专业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课程不超过2门。
第十七条 学生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经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审核后,学校在主修专业毕业证上注明辅修专业信息,符合辅修双学位授予资格者,授予辅修学位。
第十八条 学生在读期间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但未完成辅修双学位要求的实践类学分,或其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大类者,只在主修专业毕业证上注明辅修专业信息,不颁发辅修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我校与其他高校互认学分,申请到其他高校参加辅修专业(辅修双学位)学习的学生,按本办法进行资格审查,由教务处将审查合格名单提交给相关高校。学生在外校辅修学习期间,执行所在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外校申请来我校参加辅修专业(辅修双学位)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校教务处提供资格审查合格名单,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应按照辅修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缴纳辅修专业学习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在每学期学生注册时由财务处统一办理。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辅修专业学习,或未能完成所修学分,其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级本科生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淮南师范学院辅修专业及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知》(院教字〔2009〕51号)同时废止。